释义 |
全部未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拒不履行,即债务人到了履行期限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这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债务人履行;二是债务人履行不能,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客观上已不可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