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是450元/人/天。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