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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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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