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辆丢失无法报废的,需要证明车辆属于灭失的状态。当事人需要到车辆管理部门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手续,比如由于火灾造成的车辆丢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出具证明。如果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需要交通事故地发生县级以上的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填写《机动车停、复工注销登记申请表》这个表格,提交遗失的证明。其中还需要包含的证件有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书、驾驶证。如果是按照规定批量报废回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交管部门会把涉案的车辆进行扣留。经过法定程序批量报废进行回收后,车辆回收企业会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之后交管部门会把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全部都转移到车辆管理部门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