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产证时可以加子女的名字吗 |
释义 | 房产证可以加子女名字上去。具体而言,房产证上的名字加与不加,双方是有自由选择权利的,而办理房产证上加上子女名字有两种流程情况,一种有房无贷,正常办理,第二种有房有贷,先在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后,再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因此如果父母想加上孩子的名字,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办理即可。 如以赠与的手续来添加子女姓名,假定子女的受益额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3,其中所需公证费用契税都相应按照评估价值1/3计算。按照目前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将不动产赠与自家儿孙,免征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但《赠与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在法律上讲,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而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有三种方式: 1、房产权赠予; 2、房屋买卖; 3、析产登记。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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