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据与发票有什么区别,收据与发票的区别 |
释义 | 发票与收据的区别:收据是款项收讫的凭证,可自行印制;发票是确认业务收入的凭证,需到税务局购买;收到发票不能证明付款,需通过对方收据或银行支付证明;开收据的业务不一定开发票,但需交纳税费;开发票的业务有的可以不开收据,但最好还是开具收据以便查询;收据的使用范围广,可用于借款、报销等。 法律分析 发票与收据的区别如下: 1、收据只在收到款时开出,作为一种款项收讫的凭证。可以自己印制、市面购买、税务局购买,不受太大限制。发票作为一种业务、收入实现的确认凭据,必须到税务局购买,或大型企业自己印制时必须到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2、收到发票不能证明已经付款,只有对方通过银行支付(可查询)或收到对方收据时才能证明款项已经支付。所以一般收款时不论是否开具发票最好都要开具收据。 4、开收据的业务不一定开发票。有的个体单位,在发生业务时只要收据不要发票,但只要是业务或销售收入开收据一样要正常交纳各项税费。 5、开发票的业务有的可以不开收据。如:有的款项通过银行支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查询,或能通过其它方式证明款项已经支付。但最好还是要对方开具收据,避免时间长了不好查询。 6、收据的使用范围比发票广:除收入业务外,发票可用于个人或单位借款、收款凭据,报销冲账凭据等。 拓展延伸 收据和发票的区别及其法律影响 收据和发票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收据是一种证明支付或收款已经发生的文件,通常由销售方提供给购买方。它包含了交易的详细信息,如日期、金额、商品或服务的描述等。收据主要用于确认付款的接收,并作为购买方维权的证据。 相比之下,发票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的一种法律要求的文件。它详细列出了交易的各个方面,包括销售方的名称、地址、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发票通常用于记录销售和购买的交易信息,并作为购买方报销、税务申报以及法律争议解决的依据。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目的和法律影响。收据主要用于确认付款已经完成,作为购买方的付款凭证。而发票则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的合法要求,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票在税务申报、报销和法律争议解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购买方在商业交易中应当保留收据和发票,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销售方也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记录,以应对潜在的法律问题。在法律争议解决中,收据和发票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对于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的确认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在商业交易中,收据和发票有着不同的功能和法律影响。收据是确认付款已经完成的凭证,而发票是合法要求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购买方应当保留收据和发票以维护自身权益,销售方也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记录以防潜在的法律问题。在法律争议解决中,收据和发票作为证据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确认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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