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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性职工在哺乳期阶段的职场保护
释义
    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体力劳动和禁忌工作,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单位应在每班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则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分析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拓展延伸
    哺乳期职场权益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哺乳期职场权益保障是确保女性员工在哺乳期阶段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保护的重要措施。在这一阶段,女性员工需要充足的时间和空间来进行哺乳或泵奶,以满足婴儿的需求。合理的职场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哺乳室或安静的空间供女性员工使用,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以便她们能够进行哺乳或泵奶,并且不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此外,雇主还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如提供哺乳器材或相关培训,以帮助女性员工更好地管理工作和育儿之间的平衡。通过这些保障措施,我们能够确保女性员工在哺乳期间能够充分发挥工作能力,并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尊重。
    结语
    哺乳期职场权益保障是确保女性员工在哺乳期阶段享受应有权益的重要措施。提供哺乳室、灵活工作时间和资源支持等措施,为女性员工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哺乳或泵奶,避免不公平待遇和歧视。合理的保护措施有助于平衡工作和育儿,确保女性员工在哺乳期间发挥工作能力,享受应有的尊重和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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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4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