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物权的无因性原则 物权的无因性,原因不作为物权行为的内容,即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的影响。如债权行为因具有瑕疵而无效或者被撤销,物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当然地受其影响。物权的无因性分内外两种情形:内在无因性指当事人之间无须对物权行为的目的形成一致意见;外在无因性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该行为之外的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 二、物权的无因性和无因性的区别是什么 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债权行为是物权的原因,物权行为的成立于生效不瘦债权行为的影响,即谓之无因。也就是意味着当事人一方在交付标的物之后,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如:买受人继续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 不当得利 返还的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举例说明:甲(房主)与乙(买房者)在 10 月 1 日签订一份买房合同, 10 月 2 日乙交付 50 万首付金给甲, 10 月 3 日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并进行过户登记。然而, 10 月 4 日甲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买房合同应被撤销,次年 2 月终审判决撤销该合同。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则可认定: 1 、 买卖合同 自始无效; 2 、乙保留房屋所有权,甲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 、甲保有 50 万首付金的所有权,乙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三、什么是物权的无因性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物权抽象原则,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债权行为是物权的原因,物权行为的成立于生效不瘦债权行为的影响,即谓之无因。也就是意味着当事人一方在交付标的物之后,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如:买受人继续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