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对外开发票可以吗 |
释义 | 一、分公司签合同总公司开发票可以吗? 会计学堂温馨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总公司能否为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总分公司之间确实存在正常的、真实的经济业务往来,发生了应税货物、服务或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亲兄弟明算账”,如实开票即可,保存相关的合同、凭据等资料备查即可。 三、总分公司常见的发票问题 分公司抬头的成本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和抵扣吗? 答复: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四、分公司和子公司你能区分清楚吗? 子公司是想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享有独立法人地位,都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不过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方(或者说控股股东),二者之间是投资关系。在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子公司的概念使用的较多。 而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他们之间主要的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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