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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或起诉的途径期限
释义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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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