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素材的著作权是怎么界定侵权的 |
释义 | 如果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下列人身权或财产权,就属于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地怎么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怎么使用素材算不侵权 如果以盈利为目的,涉嫌侵权他人的著作权;如果属于个人研究、娱乐,则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帮助侵权是怎么界定的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帮助侵权是怎么界定的 正确理解肖像权,应把握以下几点:1、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是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这种保护,包含公民对自己形象享有维护其完整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恶意玷污。与公民的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一样,肖像权人对于他人歪曲、毁损、玷污其肖像的行为,都会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对其作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构成侵害。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首要的就在于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权利。2、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与公民的名誉权等人格权不同,肖像权所具有的物质利益,是肖像权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肖像,往往具有一定美学价值,在市场上,这种美学价值能够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享有肖像权,就可以获得财产上的利益。当然这种物质利益是由肖像权的精神利益所派生、转化的,带有附属的性质。但物质利益确实是肖像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保护公民肖像权,就要对物质利益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全面保护。3、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一方面,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特征,法人不享有肖像权。另一方面,肖像权具有专有性。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性上,即公民享有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以营利为目的或恶意丑化他人的形象而用偷拍、偷画等手段取得他人的肖像,是对肖像专有权的侵犯。其次是体现在肖像使用权的处分上,肖像使用权的处分,是指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使用权的转让。肖像的取得与肖像的使用均专属于肖像权人行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再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原则上都属于对肖像权的侵害。当然,肖像权的专有性是相对的,法律准许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这种使用,必须有阻却违法的事由。【相关延伸】问:侵权行为管辖的法院有哪些?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纠纷管辖做了很多规定,重点有: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名誉权案件管辖的确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侵犯著作权案件管辖的确定。(1)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师弟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是师弟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5、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之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6、侵犯商标权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持续侵权的界定是什么 所谓持续性侵权行为又称持续侵权,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持续、不间断地进行侵害的行为。也有将侵权行为虽已结束但其行为后果却不间断地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也纳入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范畴。对于侵害行为的持续构成持续性侵权行为当无异议,例如某乙擅自将某甲的房屋进行出租获利,只要出租行为持续存在就将不断地侵害某甲对该房产的处分权,此为持续性侵权行为的典型。对于侵害行为即时结束但其一时的侵害后果却持续地侵害权利人的权益的情形,例如环境污染侵权事件,污染行为虽结束但污染的后果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持续损害受害人的健康权。后一情形是否构成持续性侵权行为,或者说是否有必要纳入持续侵权的范畴来考量其诉讼时效的适用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权利受侵害的状态主要受时间因素的影响,和传统的诉讼时效适用情形并无差异(例如在一般的欠款纠纷之诉中,原告方的利息损失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但被告对原告权利的侵害仍只是一时性的),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持续性侵权行为仅限于第一种情形,即侵害行为的持续。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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