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规避非法行医 |
释义 |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所以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要行医。 一、非法行医向哪个部门举报 发现非法行医或者无照行医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当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二、非法行医怎么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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