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尽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承租人的义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瑕疵通知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一、租房没到期房东要回房子怎么办 租房没到期房东要回房子,一般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门面漏水房东不处理该怎么办 门面漏水房东不处理,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是可以要求房东承担维修义务。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东不负有维修义务,则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承租人在租赁物应该维修时,能够要求出租人在合理限期内处理。出租人没有履行修理义务的,承租人能够维修,维修金额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干扰到承租人使用的,应该相应降低租金或是延长租期。 三、租房期间房东能私自换锁吗 租房期间房东不能私自换锁。出租合同是一方支付租金,一方提供租赁物交付对方使用、收益的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承担适租义务,包括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保持租赁物可按约定使用。房屋租赁关系中,房东应当向承租房客交付房屋,提供约定之房屋的正常居住生活功能,租房期间房东私自换锁严重侵害承租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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