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 |
释义 |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198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和国际法协会制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只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部分,但它始终是国际贸易传统的主要的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是二战之后在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出现的新产物。代表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成立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合意; 3、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 4、已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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