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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人民法院的主要职权
释义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权有审判案件、惩罚犯罪、解决纠纷以及保护权益。 人民法院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具体包括: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责任 具体如下: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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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7: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