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的类型有哪些 |
释义 | 信用证的类型如下: 1、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3、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4、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5、保兑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未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在没有保兑的情况下,若开证行不能如期兑付汇票,则受益人不能收回货款。这时,受益人只有两种方法可以采取:一为向开证银行的国家进行法律起诉;二为受益人能查明开证银行在本国有资产,向本国法院起诉。这些对受益人都较为被动,不如加以保兑有利; 6、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7、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8、红条款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9、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10、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11、背对背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四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单时,本节下同);对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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