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措施 |
释义 |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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