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哪些情况可以击毙 (1)被告人、罪犯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 (2)被告人、罪犯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 (3)劫夺被告人、罪犯的; (4)抢劫、抢夺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司法警察,危及司法警察生命安全的; 一、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逮捕一般是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这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最严重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往往有比较严格的条件要求,也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并不是很轻易的就能采取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第十九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一)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被告人、罪犯或其他人员企图袭击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三)围堵、攻击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的; (四)强行冲越司法警察为履行警务保障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其它危害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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