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利来商标遭遇仿冒 |
释义 | 中国法院网讯金利来品牌的商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金利来商标也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近期,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发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经营的购物中心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皮带,因此将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6万余元。日前,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11月1日,原告与金利来商标的注册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权合同》,许可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8类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将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有权对擅自使用商标、侵犯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 多年来,金利来(远东)公司与金利来(中国)公司投入巨大财力物力,使金利来成为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知名品牌。2004年,金利来商标被商标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金利来(中国)公司发现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购物中心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皮带,且这些皮带价格低廉,做工粗糙,质量低劣。金利来(中国)公司认为,商贸公司是专业的商业销售机构,具有相应的辨识知识和能力,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杜绝类似产品的销售,但商贸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因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故金利来(中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6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规定是什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如果个人没有从中获利或者数额难以查清的,可以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