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牧制度的执行主体是谁? |
释义 | 草原禁牧休牧制度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近年来认真落实禁牧休牧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禁牧是指禁止放牧利用一年以上的保护措施,休牧是指特定时段禁止放牧。禁牧休牧是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恢复草原植被的主要途径,也是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必然要求。 法律分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禁牧休牧制度是草原生态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休牧是指在一年内的特定时段禁止放牧的措施,一般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牧草结实期实行休牧。禁牧休牧是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退化草原休养生息、加快恢复草原植被的主要措施,是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必然要求。 拓展延伸 禁牧制度的执行主体:权责明晰,维护生态平衡 禁牧制度的执行主体是指在禁牧制度实施过程中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的组织或机构。在确保权责明晰的前提下,禁牧制度的执行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旨在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草原资源。执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权限,负责制定禁牧政策、制度和标准,组织禁牧的实施和监督,处理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并与相关部门、群众和牧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通过权责明晰的执行主体,禁牧制度能够更加有力地推动草原生态恢复与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结语 禁牧休牧制度的认真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禁牧休牧是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退化草原休养生息、加快恢复草原植被的主要措施。禁牧制度的执行主体在确保权责明晰的前提下,承担着重要责任,通过制定政策、实施监督和处理违规行为,推动草原生态恢复与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七条 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六章 保护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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