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但是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则按事实婚姻处理,需要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再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就只是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一说。 如果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则需要去法院对孩子抚养权问题进行诉讼,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协议归父亲抚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夫妻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做出决定。 一、非婚同居可否构成事实婚姻 非婚同居不是一定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同居关系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