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换押程序 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程序 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 死刑 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二) 羁押 期限变更通知程序 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其中因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 精神病鉴定 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3日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三)送达方式 《换押证》和《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一般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邮寄途中时间不计入移送机关或者接收机关办案期限,接收机关签收邮件时间为收案时间;传真送达的,应当随后将原件及时送达。 综合上面所说的,换押一般就是属于在从前一个 诉讼 的阶段换到另一个诉讼的阶段,而这个阶段一般都是需要对犯罪进行换押,但前提也是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办理,而且还要有相关的证件才能让对案件进行处理,所以,换押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