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分总则,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附则8章57条,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