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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释义
    

法律主观: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分总则,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附则8章57条,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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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3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