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不得以保险标的已经存在的疾病、伤残、死亡事实为由免除。但是,在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险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告知,但被保险人仍然选择投保的,保险人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既往已经有急性心肌梗塞病史,但在购买重疾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对此进行明确告知,那么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能以该疾病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保险合同法 第十五条: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不得以保险标的已经存在的疾病、伤残、死亡事实为由免除。 2. 保险合同法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险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告知,但被保险人仍然选择投保的,保险人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