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在学校被水烫伤的,学校有没有赔偿责任? |
释义 |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需证明教育机构尽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需证明教育机构未尽责。 法律分析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学校责任问题: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考虑学校的义务和责任。学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之一,有责任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如果学校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孩子受伤,学校可能会被认为存在赔偿责任。 然而,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是否存在学校管理不善、设施缺陷、教职员工疏忽等情况。同时,也需要评估孩子和家长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例如孩子是否遵守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家长是否履行了监护责任。 最终,决定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建议受伤孩子的家长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了解他们在此情况下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结语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若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受伤,若教育机构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受伤,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责任。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需综合考虑各因素,并依法判断。建议受伤孩子家长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了解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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