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对“近效期药品”进行界定,但一般情况下,企业会根据药品自身的特性,将临近有效期3-6个月的药品定义为“近效期药品”。在售药品快到有效期时,药店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否则涉嫌欺诈。如未履行告知义务则是违法的行为,可向工商、消协或药监部门投诉举报;若药品还在保质期内且履行告知义务则不违法。 销售近效期药品时应注意什么: 1、营业员销售是主导; 2、如实告知顾客; 3、顾客退货认真对待; 4、营业员均衡销售; 5、从源头杜绝近效期; 6、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7、按月进行催销; 8、同厂家业务员及时沟通。 综上所述,只有在店员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药品过期不能使用时,才可被视为欺诈行为,涉及违法。证据确凿,消费者可向工商、消协或药监部门投诉举报。总之,所有药品包装盒上都会明确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或“有效期至”。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