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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质量问题如何办
释义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超过异议期后怎样追究
    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二、什么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一方移转财产权利交至对方,未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的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第三人能主张权利的出卖人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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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