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备注栏必须写内容的发票,具体如下: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注;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 4、预付卡业务开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 法律客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