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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查法人是否失信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法人失信后果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二、失信人最新规定
    继被禁乘高铁、禁止高消费行为后,自2015年12月1日起,“老赖”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通知,称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将从本月起全面运行,工商系统将据此对“老赖”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作出上述限制。
    据了解,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实现与最高法院专线网络的连通,已归集了170万“老赖”身份信息,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人士介绍,任职资格限制将在“老赖”偿还债务后自动取消。“老赖”履行偿债义务后,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请,由该法院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并经最高法院将数据交换至国家工商总局后,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将自动解除,确保既不漏过一个“老赖”,又保障已经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其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并制发《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法院接洽。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中包括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列举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形,其中包括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办、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通知》列举的信用惩戒范围包括: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针对前两项内容,最高法院已于今年7月21日发布两个司法解释,明确禁止“老赖”乘坐高铁全部座位及一般动车一等以上座位,禁止与单位被执行人相关的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等。
    在我国,公司法人成为失信人以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本身是不得从事高消费的,另外不允许其出国出境,自己乘坐的出租车,飞机,轮船等这些花费单位不进行报销。实际上失信人,我们普通老百姓简单一点理解也就是所谓的老赖。欠钱不还,并且拒不履行国家的相关规定,都会被执行为失信人。
    三、 公司法人被执行失信合理吗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法院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经过了破产清算程序,否则都可以认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问题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人,而且还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债务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破产清算,只要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出资未缴清、抽逃出资等情形,股东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既然都不是被执行人又何来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义务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要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然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很难举证的。第一,如果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称之为有履行能力。除非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第二,对一般的执行案件大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前五种情形之一,法院一般依据兜底条款第六条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之中。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的很多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行为的合法性都是有待商榷的。
    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需要承担公司所有的一切行为,但当公司出现资金破产,则不仅公司要承担连同法定人也要被纳入执行失信,这对法定人本人的信用度生活影响甚大,如果被执行失信,公司法人被执行失信有点小冤。
    法人失信后有不得高消费、不得出国出境等相关影响。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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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