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对于常务副县长和常委副县长,两者都是政府的副职,都是作为县长的副手存在。一般来说,常务副县长和常委副县长在级别上都属于副县级干部,而且两者都可以在县级常委会上进行表决发言,对于各自分管部门的干部任用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也可以对全县各部门的干部任用提出自己意见(一般副县长没有这个权力),同时,在各别情况下,常务副县长有可能会高配至正处级,而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在常委副县长身上发生(挂职的一般不计算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七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五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