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居住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首先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系统出具受理回执。然后领取证件,申领人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旅馆业单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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