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焊条不烘烤,使用过期焊条。 2、无施工技术方案或工业动火报告就进行作业。 3、使用焊条与焊接件材质不符。 4、埋地管件维修焊接后绝缘防腐不严格把关,回填敷衍了事。 5、焊口间隙过大,用焊条或铁丝等填口后焊接。 6、无操作资格证或证已经过期情况下进行操作。 7、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有严格要求的部位进行焊接。 8、焊机运行时,焊接排气孔正对着设备、管线。 9、易燃易爆物品混装。 10、动火时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或瓶在车上就引气施工。 11、焊口内壁未打磨干净就进行焊接。 12、在紧固螺丝时没有对角紧螺丝或法兰两端螺丝扣留得长短不一。 13、安全阀未按周期调校。 14、制作凹凸式法兰密封垫片时,将红纸板直放法兰盘上锤制,容易损伤法兰。 15、除绣不彻底,焊口组对间隙不符合要求,强力组对。 16、设备装置检修施工作业时不戴安全帽。 17、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18、拆下阀架更换阀门盘根。 19、施工作业时正对设备或阀门进行操作。 20、拆卸或紧固螺栓时在活动扳手上套加力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