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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释义
    

法律主观: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按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一、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的区别: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的签发人为一般企业。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也就是银行在为企业开具银行汇票时一般会要求企业将足额款项存入银行;而商业汇票的资金是到期时从付款人账户划付。比较而言,银行汇票的安全性高于商业汇票。另外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资金借贷、债务清偿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对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银行汇票可派上用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使用银行汇票进行转账。二、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如下:①无金额起点限制;②付款人是银行;③出票人必须在承兑(付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④付款期限长达6个月;⑤可以贴现;⑥可以背书转让。三、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如下:①无金额起点的限制;②付款人为承兑人;③出票人可以是收款人,也可以是付款人;④付款期限长可达6个月;⑤可以贴现;⑥可以背书转让。
    

法律客观: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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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4: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