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