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 国税 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审批减免税和 出口退税 的行为;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 纳税 人提供纳税 保证金 或纳税担保的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没有结清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 强制执行 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 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 税务登记证 、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