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户籍号载明在户口本的左上方,户号就是户口本编号。户籍代码就是一个人的户籍所在地的一种编码,户口所在地的代码,身份证的前六位数,其中前两位为省,三四位为市,五六位为县或区。户籍所在地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