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男方在外借赌债确实未经妻子同意,并且这笔债也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如果妻子同意丈夫借债参赌,且这笔债及其盈利也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妻子就应当对这笔 债务承担 清偿责任。 赌债是赌博的产物,由于赌博行为的非法性,所以因赌博所产生的赌债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不产生法律上债之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