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好刑九? |
释义 | 刑九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切实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依法立案查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坚决依法查办。二是深入排查设备和标志标线。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相关警告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三是规范执法办案。公安机关将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同时,公安机关内部将全面规范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四是严明执法办案纪律。严厉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危险驾驶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解读 经公安部修订的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于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就新规定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简要解读: 1、固定电子眼位置需公开 《程序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公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此外在违法信息管理上,《程序规定》体现了便民与服务的特点。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2、罚款滞纳金设定上限 《程序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当前,经常出现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超过了罚款数额。此次修改,使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 3、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程序规定》:交警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过去,交警部门通常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从而突出了教育优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语序的调换,更是彰显了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4、调整抽血检验程序 《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强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尤其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强制抽血检验。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这种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而修改后的《程序规定》明确,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程序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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