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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员 职称
释义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一、公证员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申请担任公证员有两种情形,分别为:
    一是按第十八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是按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于仲裁员的条件有什么
    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和高级职称;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贸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三、司法鉴定的真实可靠性
    1、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2、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很重要的一项证据,如果弄虚作假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可以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3、司法鉴定的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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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