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对委托物行使拍卖权的,应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1、首先取得行纪货物占有权或行使留置权,否则不得拍卖行纪货物; 2、必须给委托人留有履行债务的期限,此期不得少于两个月; 3、拍卖留置物不得弄虚作假、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4、拍卖行纪货物后,行纪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超过应得费用和报酬的部分应当返还委托人。 一、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什么 纪律合同的特点是: 1、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制;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纪律合同属于提供劳务合同,纪律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规定是买卖物品,限于动产范围,房地产贸易不属于纪律范围。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纪律合同只有双方意思一致才能成立,不需要一方义务的实际履行,也不需要特殊形式,所以是诺成,不需要合同。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义务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委托人有义务支付报酬。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是为了获得报酬,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和有偿合同。 二、行纪人行使权力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行纪人依法行使权利需要注意不得违反律规定、行政法规,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若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行纪人行使权利的其他注意事项。 三、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有哪些区别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951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