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范围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一目了然,不需要仲裁委做出价值判断。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4、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必须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者不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做出。 6、仲裁先予执行裁定的做出机关是劳动仲裁委,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院。 7、用人单位不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用人单位不能向法院对先予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已经受理的,对先予执行不做实质性审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9、对于法院做出的先予执行的强制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但不能就先予执行裁定本身提出异议。 一、先予执行的具体规定 先予执行的条件有:案件必须属给付之诉;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申请人具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生产生活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 二、劳动仲裁不到钱怎么办 工伤劳动仲裁后拿不到钱。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