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区别 |
释义 | 1、机构性质不同; 2、监督对象和内容不同; 3、任命方式不同; 4、执法依据不同; 5、职权不同。 一、纪检和监察的区别: 1、机构性质不同;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监督检查机构,监察是政府部门,是政府系统的监督检查机构。 2、监督对象和内容不同; 纪检的对象是党的机构和党员,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监察是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和政府系统公职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3、任命方式不同; 纪检委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然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监察委领导是由全体会议选举报上级党委会批准 。 4、执法依据不同; 纪检执行的是党章党规,而监察执行依据是《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法规。 5、职权不同; 纪检委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委是检查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一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 (三)人民政府公务员。 (四)监察委员会公务员。 (五)人民法院公务员。 (六)人民检察院公务员。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 (八)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监察部门办案程序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查处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案件检查的前提和基础。受理是指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接受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适当处理的活动。受理,是案件查处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初步核实,是指案件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检查、证实的活动。 (二)立案。按照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涉及出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三)调查。是指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调查前的准备,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实施,准备工作完成以后,转入调查实施阶段,应按案件调查计划实行;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四)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是指调查人员对监察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五)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机构移送的活动。对经调查证明检举人反映问题事实,或是查不到事实证据,或属轻微违纪的,应按有关规定销案。 (六)申辩。是指被调查人就被检举控告的事实和调查组经过查证认定的错误事实、情节、性质、依据事实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申述自己的理由,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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