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案情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因男方在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女方主张损害赔偿金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 本案的审理难点,是对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存在的认定。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就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加害行为、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女方在家暴发生时未保留完整的客观证据,导致审理时不能就加害人、加害行为及因果关系直接举证。法庭考虑到二人是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女方受伤,对男方是否存在暴力行为产生了怀疑。男方不能合理解释女方受伤原因,法庭遂对致伤的加害人和加害行为调整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依据举证的结果推定加害人为男方,认定了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于夫妻之间单独相处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在家庭生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常抱有委曲求全的心理,为了家庭稳定和避免激化夫妻矛盾选择逆来顺受,拒绝向外部力量求助,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没有能力对家庭暴力行为完整全面地举证。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嫌家暴的婚姻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参考现有的间接证据及法官内心确信程度,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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