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补贴对象 2014年-2020年期间,在长沙市建成且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相关电力公司统计发电量起始日为准。 二、补贴标准 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 三、补贴条件 (一)家庭(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建设完成,且并网发电。 (二)单位(企业、机构、社区)建设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的投资主体已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完成并网手续且并网发电。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改进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