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区别 |
释义 | 区别在于借贷关系是以借贷行为为基础的民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合同、侵权等民事行为的民事原因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远大于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商品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限度,超出部分的利益将不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一、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企业与个人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和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在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行政法规的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二、约定多少的借款利率才合法 民间借贷可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无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刊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属于谋取高利的范畴,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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