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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六种可撤销行政行为
释义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行为的内容: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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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7: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