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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法律分析: 应该是可以的。如果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前单位(或者公司、企业)曾经给缴纳过住房公积金,这样的话,住房公积金账户里就有住房公积金的积余钱款了,这是国家政府有法律规定的属于的钱款(虽然是由单位公司企业给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缴纳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之后就属于的所有权,有需要的时候,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来提取)。如果在公司自离,应该可以拿到的住房公积金钱款,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然后按照目前的新规定的程序来提取,或者先打电话12329咨询下(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号码,全国统一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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