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
释义 | 在合同履行时,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责。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一、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1、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2、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也就是说在数量上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而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100套西服,西服按套数可分成不同部分,其性质和作用无影响。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 二、债务人应该怎样提前履行债务 1、债务人应当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之下提前履行债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2、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对于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对于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对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拒绝。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在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债权人也无权拒绝提前履行,债权人拒绝则要承担相应的拒绝受领责任。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拒绝。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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