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主睡在我家床”案一审判决:电视剧出品方赔业主40余万 |
释义 | 【案情】 林女士定居杭州,老家在慈溪。2014年11月,她以近3000万元购入一套建筑面积820平方米的别墅。房子原为样板房,精装交付。因别墅一直空置,考虑到通风、养护,林女士2015年与小区物业签订委托保管书,把钥匙交给物业。 2019年9月,林女士在杭州的家看电视剧《***的儿女们》,猛地发现女主角竟睡在自家别墅主卧的床上。据清点,该剧涉及其别墅的镜头有60余处,包括主卧、餐厅、厨房、地下室、楼梯等。赶回别墅查看后,林女士发现屋内设施多处损坏,包括玻璃破裂、地毯污渍、电梯损坏、家具磨损等。 随后将电视剧出品方、物业公司、播放平台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300万元。 2019年11月,林女士向法院起诉电视剧出品方——宁波**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公司、播放平台。去年3月第一次开庭时,林女士得知另一部连续剧《大约是爱》也在她家别墅拍摄。去年12月,该案在追加被告后再次开庭。 【一审判决】 日前,宁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部电视剧的出品方赔偿林女士财产损失、房屋占有费等40余万元,驳回原告以“拍摄、播出房屋场景的行为侵犯隐私权”提出的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认为出品方、播放平台不构成隐私侵权,原因是案涉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其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经公开,原告购买后也未对结构、装饰装修做任何改变,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与意义,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信息的物品。 “曾经是用于展示的样板房,就不属于产权所有人的私密空间?我们对判决不服,会提起上诉。”3月3日,原告代理律师、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回复。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中两部电视剧的出品公司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林女士同意进入案涉房屋拍摄并造成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害,应支付相应的占用使用费并赔偿相应损失。经第三方公司评估,房屋装修及物品等损失认定合计35万余元,法院判决由两部电视剧出品方各承担一半。另根据拍摄时长,判定出品方各支付房屋占用费2.88万元、1.85万元。 对于剧组进入案涉房屋拍摄电视剧的行为以及电视剧制作完成后授权播放中对案涉房屋场景公开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隐私权,法院认为,该房屋空间布局、装饰装修、物品摆放等呈现的特征信息不能直接认定为原告的隐私。 首先,案涉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进行了公开,不属于隐私;其次,原告购买该房屋后未对结构、装饰装修做任何改变,屋内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与意义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信息的物品。 因此,这套别墅虽有私人空间属性,但不存在与原告相关的私密内容,也不存在与原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相关的人格上的利益,不构成私密空间。剧组主观上不存在获取、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原告隐私的故意,客观上也未侵犯原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还认定,物业公司为两部电视剧剧组开门,准许其在房屋内拍摄,并收取《大约是*》剧组的场地租赁费和赔偿费用,为剧组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应对两部电视剧出品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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