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